明代的科举考试吸取了唐、宋以来的经验教训使科举考试更加完善、严格关于考官的选任考试的程序、禁例等都有一套完整的规定以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明代的乡试在秋八月于各直省的省会举行共分三场进行。首场于八月初九日举行次场在八月十二日举行第三场在八月十五日举行。在考试前要先组织好一个考试工作小组即参与负责考试工作的各类官员。
.内帘官的先用、职责
乡试的考试官员包括内帘官和外帘官。所谓内帘官即在考场内的主考官和同考官所谓外帘官即在考场外的提调官、监试官等官员其中尤以内帘官为重要。
()内帘官的选用
明初十分重视内帘官的选授。一般来讲南、北两直隶乡试主考官都用翰林院官员充任。而各行省主考官事先从儒官、儒士中聘取明经公正的人充当。因而造成了不是朝廷的命官而多次主持乡试的情况。这种情况表明明初主考官、同考官的选聘注识和修养而不以是否为朝廷的命官为标准。景帝景泰三年(452年)规定凡乡试各行省布政司、按察司正官会同巡按御史共同推保三十至五十岁之间的现任教官充当考官。从此以后现任教官主持乡试遂成为后世的定例。但现任教官职卑位低难以与外帘的监试官抗衡致使主考官的职权为外帘官所侵外帘官干预考试工作。因此不断有人提议各省乡试的主考官也要任用翰林官。成化十五年(479年)御史许进提出各省乡试应按南、北两京之例都以翰林院官员为主考。但宪宗朱见深并未采纳他的建议只是发布戒谕禁止外帘官侵夺内帘官的权限。弘治十四年(50年)国子监祭酒谢铎提出各省乡试主考官都是巡按御史和布、按两司正官所聘用的教官充当而教官职卑位低听从他们的指使以至于外帘官预先决定录取名额名义上是为了防止舞弊其实开了行贿请托之门使科举之法败坏。因此请求以各部望的大臣二人充当各行省乡试的主考官。这一建议也未被采纳。
嘉靖七年(528年)根据兵部侍郎张聪的建议各省乡试分别遣派京官二人为主考官但这一作法仅实行了两次就废止了。万历十一年(583年)正式废止了现任教官充当乡试主考官的作法规定乡试的主考官浙江、江西、福建、湖广等行省用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官充当其他行省用六部属官、六科给事中充当。同考官也多以进士出身的官员充当而兼取一、二名教官了。
(2)内帘官的职责
主考官主持一省的乡试职责重大。具体讲主考官负责出试题审定考生答卷决定考生的名次及录取与否。乡试完后负责将所取中的举人名单、试卷一并奏报皇帝审查。同考官辅助主考官出题、阅卷。
主考官和同考官主持乡试受到朝廷很高的礼臣们以被聘为主考官为荣。凡被聘为主考官和同考官地方政府先期分别赠送一定数量的币”作为聘礼主考官、同考官收下聘礼后要在考试前进入考场准备出试题等有关事宜。关于主考官与同考官进入考场的具体时间成化二年(4年)规定内帘官在首场开始前两天方许进入考场。主考官与同考官进入考场后即将考场的大门锁上并派专人把守以防止走漏试题等舞弊行为。
(3)内帘官的数量
关于各行省乡试内帘官的数量洪武十七年(384年)规定两京及各行省乡试主考官都用二人同考官都用四人。英宗天顺三年(459年)起又增加了考官的数量规定南、北两京乡试《易》、《诗》、《书》三经各添考官一员。以后历代相沿遂成为定例。
2.外帘官的选用、职责
外帘官是各省乡试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的官员包括提调官、监试官、供给官等官员他们的选用和职责也有专门的规定。
()外帘官的选用
在众多的外帘官中包括提调官一员两京用应天府、顺天府官员充当各行省由布政司官充当。监试官二员两京由监察御史充当各行省用按察司官充当。供给官一员两京用应天府、顺天府属官充当各行省用府官充当。其他官员还有收掌试卷官一员、弥封官一员、誊录官一员、对读官四员这些官员都从为官清廉谨慎的品级较低的官员中选用。巡绰、监门、搜检怀挟官各四员两京由五军都督府委派武职官员充任各行省由守御官充任。此外誊录官手下还有众多的书写手由各行省的、和诸生中选用他们不是朝廷的命官。
(2)外帘官的职责
外帘官的职责主要是维持考场纪律提供服务等工作。如提调官、监视官负责看守考场门户当内帘官进入考场后马上封锁考场内外门户不许私自出入走漏试题。如果中间需要供给物料或分送试题则提调官与监视官共同监视开启门户检查出入。事毕后立即封锁门户。考生答完卷后即送收掌试卷官收受再送弥封官弥封送誊录官誊录送对读官校对誊录之误;然后再送主考官、同考官阅卷。所有这些过程提调官与监视官只能监督而不得干预。搜检怀挟官负责搜身。凡每场考试在考生进入考场时要一一进行搜检。考生除携带答卷纸、笔砚外不允许私自携带片纸只字。违者如被搜出即将考生赶出考场并将考生的姓名登记于本籍使他从此失去参加乡试的资格。
巡绰官负责巡视考场维持考试秩序禁止考生喧闹互相交谈监视帘内、帘外官员防止走漏消息。
收掌试卷官简称受卷官负责收掌考生答卷并立案备查防止将试卷丢失。
弥封官负责将考生答卷上的姓名、籍贯等密封防止作弊也要登记备查。
誊录官负责监视、指导书写手誊录答卷。每一书写手都要按考生原卷逐字逐句地抄写一遍不许有任何差谬、脱漏及添换。誊完试卷后要在卷末书写誊录人员的姓名以备检查。
对读官负责校对誊录卷的错误。对读官两人一组一人读考生所作原卷一人校对誊录卷须一字一字用心校对务使相同。卷末要书写“某人对读无差”的字样。当时规定考生答卷用墨笔书写书写手、对读官用红笔书写考试官阅卷用青笔不得违误造成混乱。
自景泰年间规定各行省考官用现任教官充当后由于主考官、同考官职卑品低往往受外帘官的控制。成化六年(470年)朝廷颁布禁令禁止监临等官侵夺考试官的职权。孝宗弘治四年(49年)进一步规定外帘官不许干预帘内的事布政司、按察司官及巡按御史要以礼厚待考官不得欺凌斥辱。考章的好坏优劣全由考试官决定去取不许帘外另立五经官判卷侵夺考试官的职权。如果考试官不称职取士不当刊刻乡试小录有差谬等考试官及保举官一体治罪。
上述这些官员包括内帘官和外帘官都在乡试开始前已组织好到开考前两天即八月初七日主考官与同考官进入考场。在封闭的考场内出考题考场内有吏役人员连夜赶印试卷到八月九日首场考试时考生才能进入场内应试。
3.应试之苦
明代科举考试是选拔官僚的重要措施考生参加科举考试是为了谋取官职。因此考生不择手段营私舞弊行为很严重这也导致了防范措施更加周密、严厉考生参加科举考试也很苦。
()考生资格
参加乡试考生的资格洪武十七年(384年)所颁布的科举成式规定凡有所成的国子监监生、府、州、诸生尚未取得官位的读书人、九品以下的低级官员只要有关部门考核其人“资质敦行可称”都可以参加科举考试。此外明代科举考试也间或允许一二性资异敏、精通三字的童生使他们与诸生一起入场考试这些尚未的童生当时称为充场儒士。万历二十三年(595年)十二月规定允许宗室子弟以儒士的身份参加科举考试考中者可以获得出身资格但终万历朝并没有实行。至崇祯四年(3年)宗室子弟才真正参加了科举考试并有一些人取得了进士的资格。
洪武年间规定各地训导、罢闲官吏、倡优之家、吏卒之徒及正在居父母丧的各类人物不允参加科举考试。
由于参加科举考试乡试的读书人很多明英宗正统九年(444年)规定所有应试人员都须参加预试由官考选合格的方准参加乡试。这种由官主持的预试又称为郡试或小考。此后凡应乡试的人都需经官会同地方官、教官考选。只有优等生员才有资格参加乡试。
(2)应试准备
考生在入考场之前要自己准备好试卷、笔砚等物。每场需草卷、正卷纸各十二幅卷首要书写考生的姓名、年甲、籍贯、三代姓名和本经(即考生时所专习的一经为《诗》、《书》、《礼》、《易》、《春秋》之一)南、北两直隶考生要到京府各行省考生要到各布政司印卷置簿附写于缝上用印钤记并将印卷官姓名用长条印印于卷尾然后还给考生本人。
在开考前两天还要对考场进行编号写明某行某号系某处考生某人号舍并在号舍外张贴考生姓名揭榜晓示诸人。
(3)应试的艰辛
乡试开始之日即八月九日参加乡试的考生要提前到达考场外准备黎明时入场。按规定考生除允许携带已印好的草卷、正卷及笔砚外片纸只字不许带入因此考生入场时受到严格的搜身。明末人艾南英在《天佣集》中以自身的经历讲述了应试之苦他说考试入场前考生们解开衣裳左手拿着笔砚右手拿着衣袜排着队站在甬道里听候点名依次走到的面前。每一位考生由两名搜检军搜身从头到脚仔细搜查往往需几个时辰才能搜完。此时考生自腰际以下都冻僵了几乎不知道自己身体发肤之所在了。这种搜身没有一点礼待士人的样子了。
考生进入考场后按号舍的编号每人一间号舍号舍外有一名军丁看守禁止讲问、冒名顶替。考生在黄昏时要交卷如仍未完成发给三只蜡烛烛灭后即扶出场外。
如果发现考生作弊按规定予以很重的惩罚。洪武七年(374年)规定在考生点名进场时要严行搜检入舍后详加伺察如发现考生怀字、越舍与他人交换答卷等违法行为要在考场前枷号一个月然后斥革为民。
对此明末人沈德符指出“科场之禁在唐宋甚宽如挟策者亦止扶出不锢其再试也。本朝此禁甚严至三木囊头(即枷号)斥为编民然仅行之乡试耳。”这清楚地表明了明代乡试禁令是十分严厉的远远地超过了唐、宋。
4.阅卷与录取
阅卷与录取是乡试的最后一个环节对考生来讲这也是最重要的环节。考生答完卷后经过弥封、誊录、对读等程序后交由主考官与同考官评阅并确定录取与否。
()草率的阅卷
考生的试卷经弥封、誊录、对读后形成朱卷考官对朱卷进行评阅。
一般说来试卷首先由同考官评阅一遍选择其中优秀的答卷交给主考官复阅最后决定去取。由于参加乡试的考生人数很多考试试题也很多考生三场答卷堆积在一起数量也十分庞大了。但阅卷官仅主考官与同考官共六人试卷又限定在十天左右阅完。这就造成阅卷的仓促突击敷衍塞责而无法认真评阅比较。
明代乡试阅卷逐步形成只注重首场试卷尤其重视首场的“四书”义。只要首场所作“四书”义的卷子被取中考官对其他几场的卷子便不认真审阅了即使其他几场所答之卷“苟简滥劣至于全无典故不知平仄者亦皆中式”。当然这种只重首场局面的形成并不是完全出于考官有意保护首场取中的考生最终被录取也是由于考卷太多根本无法对所有答卷进行严格认真评阅的缘故。
(2)录取名额
关于乡试录取的额数洪武三年(370年)规定直隶府、州、县录取举人一百人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北平、福建、浙江、江西、湖广乡试录取举人四十名广东、广西录取举人各二十五人。但同时规定如果人才过多可以突破限额多录取举人;如果人才过少也可以低于录取额数。这一规定仅实行了三年不久科举考试就停废了。
洪武十七年(384年)所颁科举成式规定乡试所取中的举人不受数量限制只要中式(即合格)即可充贡京师参加由礼部主持的会试。这一规定施行于洪武、、永乐三朝至明仁宗洪熙元年(425年)又限制了乡试录取名额规定南京国子监并南直隶录取八十名北京国子监并北直隶录取五十名江西省五十名浙江、福建省各四十五名湖广、广东省各四十名河南、四川省各三十五名陕西、山西、山东省各三十名云南、交趾各十名。总计全国各行省乡试共录取举人五百五十名。
此后乡试录取的数额屡有增加尤其是正统二年(437年)和景泰四年(453年)乡试录取额增加很大。至明神宗万历元年(573年)全国各行省乡试录取额数分别为南、北两直隶各一百三十五人浙江、福建、湖广各九十人江西九十五人河南八十人山东、广东各七十五人陕西、山西各六十五人广西五十五人云南四十五人贵州三十人。这比洪武十七年(384年)所规定的录取名额几乎多了一倍。
从乡试录取数量的地区分布来看南、北两京普遍高于其他行省这反映了南、北两京作为明代政治化中心的地位。就全国其他行省的情况看南方地区录取数额普遍高于北方地区反映了南方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发化教育也相对发达的事实;北方及云南、贵州、广西等边远地区录取较少反映了这些地区农业生产落后社会经济欠发化教育也不发达的历史事实。
(3)录取率
关于乡试的录取率由于统计资料不全很难作出全面、准确的判断这里仅举数例以粗略推知乡试的录取率。洪武三年(370年)应天府乡试共有一百三十二人参加考试“所选者过半焉”录取率超过了百分之五十。此时明朝新立不久朝廷亟需庞大的官僚队伍而愿意应试、任官的读书人较少因此造成了录取率很高的暂时现象。此后随着明朝的稳定应试的人越来越多录取率则越来越低了。洪武二十六年(393年)应天府乡试考生共八百人取中举人八十八名录取率为百分之十一。元年(399年)应天府乡试参试考生一千五百人录取二百十四人录取率为百分之十四。成化二十二年(48年)顺天府乡试参试考生共二千三百人按朝廷限额取中一百三十五人录取率为百分之五强。此后参加乡试的考生日益增多乡试录取率也随之下降中举也越来越困难了。
(4)举人资格
当乡试录取工作完后要将取中的人排定名次张榜公布。凡榜上有名的就取得了举人资格夺魁的被称为“解元”。
对于所有被录取的举人来说他们已成为士绅阶层中的一员享有士绅阶层的特权如免役等。明朝末年乡试中举已成为一件十分光彩、威风的事情。乡试发榜后报信人手持短棍前往中举之家报喜并从大门打起将厅堂窗户全部打烂了叫做“改换门庭”。工匠们紧随其后顿时将一切修整一新。
举人也取得了入仕资格。明初由举人出身仕至高官显位的不乏其人。自明中叶以后进士受到重视举人出身往往被人轻视。因此举人们不满足于已取得的资格还要参加次年举行的会试以便取得进士的身份。即使考不中进士举人们仍可被选入国子监如果不愿意在国子监读书只要办理了入监手续即可由吏部授官只是仅授以小京职或府佐及州、县正官或地方教官品级和地位都较低。
作为乡试的尾声在乡试发榜后还要举行“鹿鸣宴”一方面对考中的举人表示祝贺一方面酬谢参与考试的有关官员。这在各省是一件盛事宴会期间要表演“魁星舞”并歌唱《鹿鸣》诗以助兴。但是与宴的举人们并不能陶醉于美妙的歌舞之中而是盼望着在次年二月的会试中夺魁以博取更高的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