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阅读网 > 中国通史最新章节 > 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9

④ 《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七,正统十年三月辛丑条。

    ⑤ 《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一,正统九年九月己酉条。

    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二。

    ② 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逃户》;《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③ 《明太祖实录》卷二○八,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条。

    ④ 参见《明会要》卷五○《民政一·逃户》。

    《明太宗实录》卷一二四,永乐二十年十月戊子条。

    要贡献。但他毕竟是一位封建皇帝,有功劳,亦有过错。他在位期间实施了一系列的大动作,有的值得歌颂,有的难免有副作用。当时最为轰动的有三件迁都北京、出兵安南、派郑和下西洋。这三件事都有得有失,既为大明帝国树起了威武强盛的形象,又使国家财力消耗太大,增加了百姓的赋役负担。于是从宣德朝开始,人户逃亡的现象很快蔓延开来。宣德帝为了制止这种现象、巩固皇权的经济基础,宣德五年(430),一方面,选派一批廉能官往治财源所系或名都大邑等繁剧难治之地以况钟为苏州知府、赵豫为松江知府、莫愚为常州知府、马仪为杭州知府、陈本深为吉安知府、罗以礼为西安知府、邵旻为武昌知府、陈鼎为建昌知府、何文渊为温州知府。又择才堪重任之臣周忱为工部侍郎,巡抚财赋重地江南,督责税粮,整理赋役,均平官民田科则;另一方面,还是实行宽恤政策。他说“人情皆欲安居,谁肯弃业他徙?..比闻漳州强贼,皆是逃民,罪虽可诛,情亦可悯。推原其始,责在有司,其即榜示各处,务从宽恤,若有扰害,致其逃亡者,罪不贷。”②正统元年(43)六月,为了摸清各地逃户的情况,命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陕西、南北直隶、保定等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若系军籍则开某卫军役及有无缺伍,送各处巡抚并清军御史处,督令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册者,给与户由执照,仍令照数纳粮。若本户原有了多税粮十石以上者,今止存一二丁者,认种地五十亩。原籍有人办粮者,每人认种地四十亩,俱照轻则民田例,每亩起科五升三合五勺。原系军匠籍者,仍作军匠附籍,该卫缺人,则发遣一丁补役。该轮班匠,则发遣一丁当匠。原籍民灶籍,灶户免盐课,量加税粮。如仍不首,虽首而所报人口不尽,或辗转逃移及窝家不举首者,俱发甘肃卫所充军。

    正统八年(443),令逃军、逃匠、逃犯人等,自首者免罪。

    正统十四年(449)“土木之变”,明军惨败,国力大衰,社会开始动荡不安,逃户现象加剧,一些大臣对此深为忧虑。景泰五年(454),镇守福建兵部尚书孙原贞上言臣昔官河南,尝稽核逃民簿籍,凡二十余万户。此辈悉转徙南阳、唐、邓、樊间,群聚谋生,安保其不为盗?宜及今年丰,遣近臣循行,督有司籍为编户,给田业,课农桑,立社学、乡约,使敦本务业。生计既定,徐议赋役,可无他日患矣②。

    成化四年(48)三月,巡抚陕西右都御史陈价奏曰“平凉、延安、庆阳等府所属人户,为因年荒贼扰,逃移外郡十有七八。所遗田土、粮草、② 《明宣宗实录》卷六八,宣德五年七月丁巳条。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逃户》。此处文字据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第 页,中华书局982年版。

    ② 《明英宗实录》卷二四七,景泰五年十一月辛酉条。

    钞、绢,俱责现存人户代纳。存者被累,亦欲思逃;逃者惟虑追赔,不愿复业。臣愚,欲将逃于河南、山西、湖广、四川地方者,或行文彼处官司差人送回,或令回文原籍府县发人起取。无分彼此,悉与口粮。其代逃户赔纳者,悉与蠲除。凡公私逋负,一皆停免。庶逃者乐于复业,而存者不致思逃。”奏疏呈上,下户部商议,以为“逃民近而知所向者,宜如拟起取;远而无定在者,宜行该巡抚官勘实遣回。于粮差实免二年,于赔纳则量蠲其半”。诏从之。

    弘治十二年(499)二月,巡抚湖广都御史阎仲宇奏“本镇地方,多流民啸聚。请下各州县审核,有系逃军、逃匠、逃囚者,各递解原籍处理。其不系逋逃,愿自还乡者,抚遣以归。如住久置有产业,不愿回还者,照例收附里籍,三年之后,随垦田多少,从轻纳粮当差。若军匠冒称民籍者,从原籍官司查取改正。”诏从其议②。

    由此可见,明朝廷对逃户的政策不外数条动用武力强迫还乡复业;老弱不能归或已在外地成家立业等原因而不愿归者,准予所在附籍;适当减免赋役;原来的户籍不得改变。中心是为了使所有的民户都必须有户籍,人人都在户口管制之列,而且不得改变原来的户籍类别,以保证社会治安和应征丁粮数目。

    明代的“逃户”,就其政治、经济地位而论,除了以贫民为主体外,还有一种类型,那就是有钱有势的富户。富户之逃,起于明太祖仿效汉代徙富民实关中之制,又惩元末豪强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尝命户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应天十八府州富民万四千三百余户,以次召见,徙其家以实京师,谓之富户。成祖时,复选应天、浙江富民三千户,充北京宛(平)、大(兴)二县厢长,附籍京师,仍应本籍徭役。供给日久,贫乏逃窜,辄选其本籍殷实户佥补。

    宣德以后,随着法制松懈和贫民逃亡日趋严重,那些当初被迁徙南京、凤阳、北京的富户,也由于长期困累于徭役,纷纷开始逃窜。于是朝廷在宣德年间又出台了对付富户逃亡的政策,总的精神比对贫民逃户严厉得多。宣德三年(428)定制凡富户逃亡,一律发边境地区充军,官司、邻里隐匿者,俱坐罪。宣德六年又令富户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他处者,正犯发口外充军。

    至成化时稍作变动,令顺天府查勘在逃富户,应清勾者,造册送部,发 《明宪宗实录》卷五二,成化四年三月庚辰条。

    ② 《明孝宗实录》卷一四七,弘治十二年二月癸丑条。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富户》;《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关于明太祖移徙富户实京师及其户数,《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庚子条云明太祖谕工部臣曰“昔汉高祖徙天下豪富于关中,朕初不取。今思之,京师天下根本,乃知事有当然,不得不尔。朕今亦欲令富民入居京师。卿其令有司,验丁产殷富者,分遣其来。于是工部徙天下富民至者凡五千三百户。”各该司、府、州县,拘解补役。

    迄弘治朝始为放宽,改为罚银助役。弘治五年(492)令顺天府在逃富户,各省不必起解,每户每年征银三两,转发宛平、大兴二县帮贴见在厢长当差。嘉靖时,又进一步放松,减为征银二两,以充边饷。嘉靖二十九年(550)题准将原收富户银两,历支四百两,给宛平、大兴二县厢长代役。仍行文原籍查各富户果系逃亡,节年累徭户帮佥者,自本年为始,每名减银一两,止征二两解部②。

    流民“流民”与“逃户”(富户除外),有时很难分别开,按照《明史·食货志》所下定义,只是起因有所不同而已,“逃户”主要是为了逃避徭役,而“流民”则主要是由于饥荒和兵火所致。明清之际王夫之说“流民,不知何时而始有,自宋以上无闻。大抵自元政不纲,富者骄而贫者顽惰,有司莫之问。未流之先,不为存恤;既流之后,不为安集,相沿至于成化而始剧。初为流民,既为流寇,遂延绵而不可弭”。流民,“自宋以上无闻”一说,恐有些失实。在封建社会,哪朝哪代没有流民。而元代末年以来,流民成批涌现则属无疑。明朝从宣德开始日趋严重,至成化时规模空前,矛盾激化,并主要集中于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广诸省。

    据《明宪宗实录》卷十九,成化元年(45)七月辛未条记载,当时仅南阳及荆、襄一带,就有流民十余万人。同书卷六一,成化四年十二月丁酉条称于时荆、襄、安、沔之间,“流民不下百万”。

    明初洪武、永乐二朝,对待流民的政策,与对待逃户大体相当,主要是以招抚为主,减轻赋役,令其还乡复业。洪武初年,韩政镇守河北,由于实行招抚政策,流民复业者甚众②。永乐四年(40)九月,朝廷对苏、松、常、杭、嘉、湖六府流民加以救济,还乡复业者达十二万余户。永乐六年四月,明成祖下诏凡流民归里复业者,三年免予赋役。宣德以后也基本上如此。宣德三年(428)七月,工部郎中李新自河南回京,奏曰“山西饥民流徙南阳诸郡,不下十余万。官司遣人捕逐,民愈穷困,死亡日多。”宣德帝遣官抚辑,发仓粮赈济。正统时,除继续使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救助之外,又从组织上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正统四年(439),英宗令流民勘籍编里互保,由所在甲长严加管束,并设抚民佐贰官。凡归本籍务业者,官给耕牛、种籽、口粮。又从河南、山西巡抚于谦之请,对流民复业者免征税粮。正统六年(44),山东、陕西二省流民二十余万人流入河南,于谦发粟救济,同时令官安抚,授田给牛耕种,流民得以安居务业。景泰初年,对河南、山西等处流民还乡复业者,有的计口给粮,有的免除赋役五年。

    ② 以上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富户》。

    王夫之《恶梦》。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388 页。② 《明史》卷一三○《韩政传》。

    参见《明史》卷一七○《于谦传》。

    至成化朝,由于土地兼并加剧,加之灾伤频仍,河南、陕西、湖广、四川等省,流民蜂拥而起,且集中屯聚荆襄地区,发动武装起义,成为明朝历史上流民潮最为高涨的时期。封建国家对流民的政策,也从此发生了明显变化,一方面以军事镇压为主,另一方面令添设专官抚治,从组织上行政上加以控制。

    是时,从各处流入湖广荆、襄山区的流民,多达百万人。成化元年(45)三月,刘通号“刘千斤”,集众数万起义,署将军、元帅等职,称“汉王”,建元德胜,进军于襄、邓之间。次年闰三月,朝廷派大军镇压,刘通被俘遇害。成化六年十一月,其党李胡子等人冒死起义,称“大平王”,设立总兵、先锋等职。朝廷前后调兵二十五万,分八路进行血腥围剿。与此同时,为了整治荆襄山区流民,朝廷不断加强地方统治力量,于湖广境内增设府、州、县,在湖广周边地区设专官进行抚辑。成化元年,添设陕西按察副使一员,于汉中抚治流民。又专门为此增置府、县,建立郧阳府,设上津等县,从事统治。成化十七年(48),添设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员,在重(庆)、夔(州)、保、顺四府,抚治流民。弘治八年(495),添设河南布政司参议一员,于南阳县抚辑流民。自是,一时席卷湖广等地的明代流民大潮,次第平息,有的就地附籍,有的被迫还乡复业。

    明朝统治者采取上述种种措施,其目的都是为了把人民紧紧控制在国家手里,维护户籍制度,防止人户流徙、动摇赋役根基,以保证“皇统万世不易”。

    随着流民大潮的结束,从正德年开始,朝廷对各地流民又逐渐恢复以经济扶持的做法,进行优恤安抚。正德十三年(58)正月,给京师流民发放米粮,每人三斗。次年五月,诏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湖广流民归业务本者,官给粮食、庐舍、耕牛和种籽,五年免纳租税。嘉靖二十四年(545)二月,诏流民还乡复业者给耕牛、种籽,开垦闲田者十年免租。隆庆元年(57)七月,招山东、河南被灾流民复业,免租五年。万历四年(57),刑科给事中郭四维言山东百姓流移,有一邑而逃数十社者。皆因灾眚频仍,催科无序。数年之逋,取盈一时,小民安所措足。乞谕有司,务酌缓急,加意招徕,有不称者,治以抚按法。万历帝以为然。

    关于“附籍”与鳏寡孤独“附籍”,简单说就是原先外来的人户,附入后来所在地的户籍,成为当地正式的编户民。其由来原因很多。主要有二大量的是原来的“逃户”与“流民”,其次为文武官吏及其家属。前者,缘于封建剥削制度;后者,是出于维持国家机器运转,加强统治力量。

    附籍封建皇朝为了控制户口和土地,严禁百姓流移,变乱户籍。然而,残酷的政治经济压迫,又不断制造出一批又一批的逃户与流民,无论统治者采取什么手段,都不可能使他们一一回到原籍,终归有一部分人在他乡异土生存下去,传宗接代。另外,由于明代实行官员回避制度,不得在原籍从政,必须异地对调,一些文武官死于外乡,而其家属不能回到原籍,不得不就地入籍。对这些人如何处置、管理,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生产发展、社会秩序,以及对待官僚家属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在这方面,明皇朝的政策主要是区别户等,宽严相济。具体有第一,对非世袭的民户,许予随地附籍。例如,正统初年山西参政王来疏言流民所在成家,及招还故土,每以失产复逃去。乞请随在附籍为便。上从其请。

    第二,对世袭的永充户,不许随地附籍。例如,景泰三年(452),令民籍者收附;而军、匠、灶役户,冒充民籍者,发还。这条规定,到了嘉靖年间有所松动。嘉靖六年(527),诏巡城御史,严督该兵马司官查勘京师附住军、民人等,其年久置立产业者,令附籍宛平、大兴二县,一体当差,仍暂免三年,以示存恤。嘉靖四十四年(55)九月,又令编南畿流民户入籍。

    第三,对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属,按其离原籍道里远近酌情处置。正统十三年(448)令,凡离本籍千里者,准予收附;不及千里者,发还本籍。景泰中,令文职改调事故(事故,指或被处死,或病死,或受处分等)等项官员遗下家子弟,如有畏避原籍军、匠、灶役,朦胧报作民籍寄住,以致原籍缺役者,不分年月久近,已未附籍,押发原籍官司收管,听继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附籍问题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坚持人户“毕以其业著籍”,不得变乱,凡世代永充的军、匠、灶户,更不得改变。总而言之,凡人户都必须编入户籍,纳入朝廷的管理范围,不得脱户。若离开原籍,应随地附籍。否则,就要受到惩罚。《明律》第四《户律一》明文规定“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

    鳏寡孤独如果说,一些“附籍”者流落异乡的处境有时令人为之可叹的话,那末,许多鳏寡孤独者的命运,更使人感到怜悯。这些人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往往不为人注意,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当然,他们中间也有所不同,有的有田产无劳力;有的两者皆无,是社会的负担,国家的包袱。但无论哪一种情况,这个群体毕竟是人户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养其年,送其老。也正因如此,历代对他们都采取优恤政策。明代亦不例外。

    明建国之初,虽然民力财力俱困,百废待举,明太祖也没有忘记他们。

    洪武元年(38)七月,下诏救济中原贫民。八月,又诏对鳏寡孤独者时加存恤。同时着手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于洪武五年(372)五月在全国各郡县置立养老院(养济院),收养无业贫民,每人每月给米三斗、薪材三十斤, 参见《明史》卷一七二《王来传》。

    ② 以上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附籍人户》。

    冬夏各给布一匹,小孩发给大人三分之一的口粮。又设漏泽园,收埋贫民,在府州县立义冢。对高年者,实行养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赐爵。洪武八年(375)正月,明太祖命给穷民无告者房舍、衣食。尔后,多次下令给钞和口粮。洪武十四年(38),编制“赋役黄册”时,尽管他们不能服徭役,也没有抛弃他们,将其编入里甲组织之中,列于图尾,名为“畸零”,视其为整个国家户口的有机组成部分。洪武十九年(38)四月,诏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每年给米六石。建文元年(399)令每年给米三石,由亲戚收养;笃废残疾者收入养老院,按例支取衣、粮。宣德元年(42)十一月,命顺天府尹加意恤贫,一概收入养老院。天顺元年(457),令收养贫民,在大兴、宛平二县各设养老院一所,日给二餐。成化以后,由于流移日多,经济困难,救济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京师地区。但救济物多为董事者据为私物。成化十六年(48),户部进言大兴、宛平二县,岁廪孤老七千四百九十余人,岁赡粮二万六千九百余石,布如人数。近有司疏于稽察,董其事者日肆侵牟,无告之民不沾实惠,宜令府尹勤于巡视,使惠泽下流,毋负朝廷恫瘝至意。帝准其请,诏天下有司殚心存恤。所在巡按御史廉其怠者,奏闻治罪。

    朝廷优恤鳏寡孤独,目的在于通过宣扬皇帝的“仁慈”与“德意”,防止他们扰害社会秩序,巩固现存制度。到了明代后期,由于政治日益**、国家财政危机,鳏寡孤独者的处境,也终于越来越“困穷可悯”。

    有一种观点认为鳏寡孤独者,“一般不计算在总户数之内”。

    第三节调整人口布局明初的移民垦荒调整人口布局,在明初是通过移民垦荒运动而实现的。这次移民垦荒运动的出现,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背景。又反过来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重大的政治作用。而影响最深远的,是由此基本奠定了中国近代人口分布的格局,为南北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协调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明代调整人口布局,最初是从明太祖朱元璋开始的。朱元璋之所以要实施这个大动作,组织大规模的移民运动,归根结底是为了加快人口增长,恢复社会经济,巩固皇权统治。

    明皇朝,是在元末群雄割据中建立起来的。

    元朝末年,政治败坏,经济衰退,民不聊生。元顺帝至正十一年(35),全国反元大起义爆发,一时间,群雄并起,拥兵据地,称王称帝,争夺天下,干戈不息。在他们当中,除去明太祖朱元璋的南京政权(亦称“西吴”政权),尚有兵力最强大、割据江西与湖广等地的“大汉国”陈友谅;经济实力最强,立都苏州的“大周国”张士诚(又称“东吴”政权)。他们是朱元璋的主要劲敌。此外,还有称雄浙东海上的武装集团方国珍、建国四川重庆的“夏”政权明玉珍等。群雄割据局面的出现,很快演变成为一场群雄之间与群雄和元皇朝之间复杂、激烈、持久的战争。这场战争,从至正八年(348)方国珍起兵海上开始,迄洪武元年(38)朱元璋在南京称帝建国为止,历时整整二十年。朱元璋即位以后,为了完成统一大业,又与元朝残存势力进行了二十多年的南征北战。前后总计近五十年。在这场战争中,朱元璋是唯一的胜利者。他用战争的手段,打败了敌人,建立了政权。但是明朝政权的建立,并不意味着他已经取得了最后的胜利,可以高枕无忧,在他面前仍然摆着重重困难。其中,最使他感到头痛的问题是,由于连年战争造成许多地方居民死亡,人口减少,田园荒芜,社会经济严重破坏。同时,也使全国各地人口分布的不平衡性进一步加剧。

    史称“自兵兴以来,民无宁居,连年饥馑,田地荒芜”。耕桑之地变为草莽,道路榛塞,“人烟断绝”,所在萧条。江、淮之间,不少地方是“百里无几家,但见风尘起”。黄河以北广大地区,情景更加可怜。如众所知,北方本为元朝统治的心腹之区,饱受赋役剥削由来已久。明朝建立以后,朱元璋为了统一中国,又把主战场由南方移到北方,于至正二十七年(37)十月,命徐达统帅二十万大军北伐中原,入山东、转河南,从此战 《明太祖实录》卷十二。

    《明太祖实录》卷三三。

    火不息、硝烟弥漫,“地多荒芜,遗骸遍野”②。其间,受祸最烈的是久罹兵革的山东、河南两省。山东、河南,原为北方的两个大省,人口众多。元末以来,因为人民大量逃亡,竟然成为“多是无人之地”。洪武元年七月,明太祖对新任命的北方守令说新附之邦,民生凋瘵,若不加以安养,必将再次流离失所。同年十二月,命宋冕为河南开封知府,谕之曰今丧乱之后,中原草莽,人民稀少。所谓田野辟,户口增,此正为中原今日之急务③。当地的守土官也多次上书朝廷,说北方郡县近城之地多荒芜,宜召乡民无田者往辟④。洪武三年(370)三月,郑州知府苏琦上言时政,曰“自辛卯(至正二十三年)河南起兵,天下骚然。兼以无政衰微,将帅凌暴,十年之间,耕桑之地变为草莽。”⑤继而,户部郎中刘九皋疏言河北诸郡,自兵后田多荒芜,居民鲜少。从这些言论可以看出,北方地区所受的破坏最为严重,特别是山东、河南、河北等地。于是,各地之间也就形成了一种十分鲜明、相互对比强烈的反差现象;北方不少地方,“多是无人之地”,地多人少,时称“宽乡”;南方和北方某些地区,却是“地狭人稠”,地少人多,时称“狭乡”。

    如何改变这种局面,自然而然也就成为明太祖必须解答的一道大难题。

    明太祖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移民垦荒和军队屯田,向着变“田多荒芜,居民鲜少”为“田野辟,户口增”的目标前进。这场移民垦荒运动,虽然是沿袭前代旧制,但其规模之大,延续时间之久,参与的人数之多,则为前代所罕有。元朝至正二十七年(37)十月,朱元璋在命大将军徐达挥师北伐中原的同时,下令迁徙苏州府富民充实濠州(今安徽凤阳),明初移民运动,由此拉开序幕。其后,不断完善,全面推广,深入发展。

    洪武三年(370)五月,在河南设立司农司,议计民授田,负责移民垦荒事宜。六月,以苏、松、嘉、湖、杭五府地狭民稠,而皇明发祥地临濠地多闲弃,迁五府无田贫民四千余户往耕。

    洪武四年(37)三月,移山后之民一万七千户到北平耕种。六月,复徙山后民三万五千八百户、十九万七千二百人入籍北平各处卫所和州县。不久,移徙沙漠故元遗民三万二千八百六十户到北平开荒种田,分别落户于大兴、宛平、良乡、固安、通州、三河、武清、蓟州、昌平、顺义等地②。洪武九年(37)十一月,移山西及北直隶真定等处民无产业者,往凤② 《明太祖实录》卷五五。

    ③ 《明太祖实录》卷三七。

    ④ 《明太祖实录》卷五三。

    ⑤ 《明太祖实录》卷五○。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三。

    《明太祖实录》卷五三。

    ② 《明太祖实录》卷六六。

    阳垦田。

    洪武十五年(382)九月,迁广东番禺、东莞、增城诸县元将何真所部降民二万四千四百余人到泗州屯垦。

    洪武二十年(387)十月,命湖广常德、辰州民有三丁以上者,出一丁往耕云南②。

    洪武二十一年(388)八月,移山西泽、潞二州贫民往河南就耕。

    洪武二十二年(389)四月,迁苏、松、杭、嘉、湖、温、台诸府民无田者,到滁、和二州等地开荒。九月,召募山西地狭民稠府州县之民,赴北平、山东、河南土旷人稀之地耕作。

    洪武二十四年(39)七月,命户部籍浙江等省、应天诸府富民一万四千三百余户,悉徙其家,以实京师(南京)。

    洪武二十五年(392 年)二月,移山东登、莱诸府民贫无产者五千六百三十五户,赴本省东昌等处编籍耕种。

    上列至正二十七年十月至洪武二十五年二月的十几次移民中,有户口数据可考者七次,如按每户五口推算,合计约五十九万零三百七十五人。“太祖时徙民最多”。明太祖以后,移民垦荒运动继续进行。

    建文四年(402)九月,徙山西民无田者到北平种田,五年内不征税粮。永乐元年(403)八月,“靖难”之役结束以后,明成祖发遣流罪以下者垦田北京。又迁苏州等十府、浙江等九省富民三千余户,填实北京。

    永乐二年(404)九月,移山西居民万户入北京务农。

    永乐十四年(4)一月,迁徙山东、山西、湖广无业流民,往保安州开荒,三年免租。

    以上所举只是国初洪武、永乐年间规模较大的移民垦荒事例。至于由江南移入江北地区;江、浙省内各地的移徙;湖广移居云、贵、川,以及由内地移入边区或由边区移到内地的,更是不计其数。其中,由山西移居北京、河南、山东等地和山东本省东西部之间的移民,次数尤为繁多,不胜枚举。“朝廷所移民曰移徙”。明初朝廷移民垦荒,至永乐末年基本结束。“自是以后,移徙者鲜矣”。

    明代初年,恢复社会生产,调整人口布局,除了移民垦荒之外,另一个重大措施,就是开展军队屯田。军队屯田,主要集中于东北、西南、西北等广大边陲地区,即辽东、蓟州、宣府、大同、榆林、宁夏、甘肃、固原、太原等“九边”地区。正如《明史·食货志》所说的洪、永之世,“东起辽左(东),北抵宣(府)、大(同),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阯,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天下卫所州县军民皆事垦辟”。这场军民垦荒大生产,也是一次人口布局大调整,这是由移民和军队屯田的区域与方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八。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六。

    向所决定的。

    移民的原则和路线明初朝廷实行移民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从“狭乡”移居“宽乡”,以均衡人口、调节地力,使“地无遗利”,“人无失业,而有恒产”。当时移民的区域和路线,都充分证明这一点。

    洪武朝移出居民最多的地区,依次为山西及山东东部,移出人数为五十万以上;塞北地区,约移出四十七万(主要是出于政治、军事目的考虑);江南苏、松诸府,约移出二十万人。

    而移入人口最多的,“多是无人之地”的山东西部、河南及北京三地交界处,总计约移入一百万人。其次,南京、临濠、泗州各约移入二十余万人。洪武时移民的路线前期,主要是由塞北→华北;江南→临濠。

    中期,广东→淮南;全国各地→南京。

    后期,山西南部→山东南部;河北北部、北京南部、山东东部→山东西部。

    到了永乐年,由于发生了“靖难”战争、出兵安南、迁都北京,以及郑和下西洋等一系列重大事件,国内的政治、经济、军事形势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因此,对移民的区域与路线也相应进行了一些调整。是时,移出人口列于首位的地区是南京。一是因为它已变为陪都,不再是全国政治中心。二是人口过多,洪武末年,驻军除外,尚有三十余万人,且多匠户。其次,为山西与山东东部,总计约移出十余万人。原因是“民户丁多”,且“多无田”。再次,为安南,约移出二万人,意在安抚。移入居民最多的为北京,总计为三十万人左右。原因是北京本为人稀地旷之区,同时也是为了建设、充实京师。

    总之,除一部分边民和故元官吏将士之外,都是由人多地少的地区移入人少地多的地区。洪、永二朝的移民人数,有数字可考者为二百万左右,实际可能有四百万左右。再加上大批军队开入边境地区屯田,长期从事生产,有一部分人以致世世代代留在那里,事实上与移民无异。如此众多的军民进行空间大转移,由“人稠地窄”之区移居“人稀地旷”之地,对于改变人口分布密度无疑起着重要作用。

    明代初年移民运动从至正二十七年(37)开始,迄永乐末年大体结束,前后约六十年。这次移民能够顺利开展,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应该 近年有人提出,仅洪武二十六年(393)移入长江流域的人口就达七百万(见曹树基《明代初年长江流域的人口迁移》,《中华文史论丛》第47 辑)。

    说与当时的户口制度有密切关系。正是由于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户口制度,户籍管理严密,因此朝廷对于各地人口分布情况,各家各户的职业、人丁事产等,大体有所了解,发动起来就比较容易,对移民区域、方位、人数的确定,才能做到比较符合客观实际。而移民垦荒的结果,又增加了耕地面积,使大批无田的贫民有田可种,生活从此有所保障,安心在家务农。不仅有利于促进人口增长,恢复农村生产,而且有助于减少逃亡和流移,进一步巩固户口制度,更有利户口管理和赋役征派。

    第四节户口统计混乱明代户口统计的范围和方法户口统计,意义重大。它既是整个户口制度必不可缺的重要一环,又是维护和健全户口制度的一种重要手段。只有通过调查、统计,才能及时发现户口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是否有变乱户籍、漏口、脱户、逃亡等。也唯有运用统计手段,才能比较准确地掌握各种人口数据,为各项决策提供依据。

    严格说,户口统计的内容应是全面、准确的,包括静态与动态两方面。

    例如,各个行政区域(司、府、州、县、乡、都、保等)的户数和口数;男、女人数及其比例;各个年龄段人数;军、民、匠、灶等各类役户的户数与人数;各个时期(或各朝)户口数及其升降变动;各种民户(富户、贫户等)的产业(田土、耕牛、房屋等)占有情况;全国每年死亡与出生人口数等等,都属于户口统计的范畴。其中,最基本、最起码的一点,是必须对一代的总户数与总口数有一个比较完整、精确可靠的统计数字。遗憾的是,就连这一点在明代的户口统计中也难以做到(其他各代亦然)。以致在几百年后的今天,人们对有明一代的户口数还是若明若暗,没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和明确的说法,给明代经济史,特别是人口史的研究带来了诸多困难。

    明代究竟有多少人口?这是明代户口统计中的首要问题。目前,史学界对这个问题有种种推测和说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三种明代初年约有一亿人口;明代万历中叶有一亿五千万人口;明代(或明末)人口总数为二亿左右。

    除去时间差别,透过这三个不同数字,仍然可以发现各家观点的歧异。

    造成这种歧异的原因,有的是由于对历史文献资料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认识与解释,但最根本的是因为历史文献资料不齐全,尤其是官府统计上的混乱。

    对于明代的户口统计,首先需要明确它的统计范围。这里包括区域地理范围和宗室人口登记范围。

    明皇朝,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大帝国,幅员辽阔,而封疆代有变化。

    “明初封略,东起朝鲜,西据吐番,南包安南。北距大碛,东西一万一千七百五十里,南北一万零九百四里。自成祖弃大宁,徙东胜,宣宗迁开平于独石,世宗时复弃哈密、河套,则东起辽海,西至嘉峪,南至琼、崖、北抵云、朔,东西万余里,南北万里。其声教所讫,岁时纳贽,而非命吏置籍、侯尉羁属者,不在此数”。当时东北、蒙古、西藏、新疆、青海等广大边疆地 《明史》卷四○《地理志·序》。

    区,都是大明帝国的领土,都与明廷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各个方面保持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但在经济上有一点值得注意,这些地区对明朝廷只是“岁时纳贽”而已,其户口数(包括田土数)始终没有包括在朝廷的统计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无论明朝的封疆如何变化,明朝廷户口统计的地理区域范围,从明初到明末一直只限于两京十三省,即京师(北京)、南京、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所谓“全国”和“天下”,都是这个意思。

    另外,明朝宗室的人口也不在官府的户口统计数之内,而是自成系列,单独登入皇族的族谱“玉牒”。“天潢日繁”,宗室人口增长迅速,至明朝末年为三十万人左右。

    对于明朝的户口统计,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认真深入探讨,亦即明朝官府统计的人口数,到底是专指服役的男子,还是非是一回事。男子服役只是人口统计中的一方面内容。再说,“服役的男子”一词,亦有含混、笼统之嫌。明制“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若谓黄册所记的人口是专指服役的男子,这男子含不含十六岁以下未成丁尚不服役和六十岁以上免役的男子?这部分男子至少占男性半数左右。合与不含对人口总量的影响可谓重大。

    第三,根据一般的规律,在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中,男性与女性的比例约为∶ 左右。如果黄册所记人口不含女口在内,那么《明实录》、《大明会典》、《诸司职掌》诸书所记的人口数,自然也是不含女口的。但这是说不通的。因为它们的材料无疑来自司府州县的汇总,而司府州县又是来自里甲的汇总。里甲的户口与赋役黄册的户口,又恰恰是同一概念。所以,黄册的人口数当含男女老小在内。

    第四,“男曰丁,女曰口”。但明代册籍所记人口的“口”,并非专指“丁”,而是含丁、口在内。这在明朝历史文献中亦非无例可证。《明实录》所记历年人口数,多数使用“口”字,这个“口”也就是含“女口”在内的“人口”。如,《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九万历三十年十二月条载“口男妇共五千六百三十五万五千五十口”。天启五年、六年两年使用的也是“人口”,还有用“名口”的。把这个“口男妇”数、“人口”数、“名口”数,与其前后所记的“口”数互相对照一下,其含义完全一样,都是指男女大小人口总数,不是专指男子,更非专指“服役的男子”。“服役的男子”显然不可能有如此之多。如果说,明初已有一亿人口,又说它不含女口,而是服役的男子,那么,明初人口总数岂不超过二亿多。明末又当有多少亿。非是一回事。男子服役只是人口统计中的一方面内容。再说,“服役的男子”一词,亦有含混、笼统之嫌。明制“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若谓黄册所记的人口是专指服役的男子,这男子含不含十六岁以下未成丁尚不服役和六十岁以上免役的男子?这部分男子至少占男性半数左右。含与不含对人口总量的影响可谓重大。

    第三,根据一般的规律,在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中,男性与女性的比例约为∶ 左右。如果黄册所记人口不含女口在内,那么《明实录》、《大明会典》、《诸司职掌》诸书所记的人口数,自然也是不含女口的。但这是说不通的。因为它们的材料无疑来自司府州县的汇总,而司府州县又是来自里甲的汇总。里甲的户口与赋役黄册的户口,又恰恰是同一概念。所以,黄册的人口数当含男女老小在内。

    第四,“男曰丁,女曰口”。但明代册籍所记人口的“口”,并非专指“丁”,而是含丁、口在内。这在明朝历史文献中亦非无例可证。《明实录》所记历年人口数,多数使用“口”字,这个“口”也就是含“女口”在内的“人口”。如,《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九万历三十年十二月条载“口男妇共五千六百三十五万五千五十口”。天启五年、六年两年使用的也是“人口”,还有用“名口”的。把这个“口男妇”数、“人口”数、“名口”数,与其前后所记的“口”数互相对照一下,其含义完全一样,都是指男女大小人口总数,不是专指男子,更非专指“服役的男子”。“服役的男子”显然不可能有如此之多。如果说,明初已有一亿人口,又说它不含女口,而是服役的男子,那么,明初人口总数岂不超过二亿多。明末又当有多少亿。

    户口统计混乱不堪下面,再检讨明朝官府户口统计的混乱现象。

    明太祖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户口统计。早在明建国以前,他就为建立户口统计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建国以后,又不惜人力、物力,直至派遣大军下乡,和各级地方官一起,普查人口,核实登记。然后逐级汇总上报朝廷,每年年终由中书省将户口增减情况报告皇上。洪武十三年(380),中书省革除以后,这项工作改由户部负责。洪武十四年编造赋役黄册以后,户口登记和管理更加严格、细密。由里甲长督责挨家挨户登录人丁事产,审核造册,一式四份,一上户部,其余分别保存于布政司、府、县,以便复核、比照。户口统计项目之详细,要求之严格,方法之完备,绝非前代所可比。按理说,明代的户口统计应是清清楚楚,人口数也应是一目了然。但令人感到不解的,事实偏偏不是这样。无论是地方司、府、州、县等基层单位编造的,还是中央有关部门(户部)进呈皇上的,可以说都是一团混乱。明太祖在世时已经出现不少问题,明太祖以后问题更加严重。

    为了便于检讨、分析,先将《明实录》所载历年人口数摘录于下(户数略)洪武十四年(38)59873305 人。

    洪武二十四年(39)57745 人。

    建文四年(402)53002 人。

    永乐元年(403)598337 人。

    永乐二年(404)50950470 人。

    永乐三年(405)588500 人。

    永乐四年(40)55245 人。

    永乐五年(407)5878572 人。

    永乐六年(408)5502077 人。

    永乐七年(409)59479 人。

    永乐八年(40)5795255 人。

    永乐九年(4)544834 人。

    永乐十年(42)537733 人。

    永乐十一年(43)50950244 人。

    永乐十二年(44)58209 人。

    永乐十三年(45)552443 人。

    永乐十四年(4)587872 人。

    永乐十五年(47)55087 人。

    永乐十六年(48)594549 人。

    永乐十七年(49)5794935 人。

    永乐十八年(420)544434 人。

    永乐十九年(42)5794228 人。

    永乐二十年(422)52889 人。

    永乐二十一年(423)527378 人。

    永乐二十二年(424)524853 人。

    洪熙元年(425)5208350 人。

    宣德元年(42)5909 人。

    宣德二年(427)52070885 人。

    宣德三年(428)524402 人。

    宣德四年(429)53848 人。

    宣德五年(430)53585 人。

    宣德六年(43)5055259 人。

    宣德七年(432)507805 人。

    宣德八年(433)502834 人。

    宣德九年(434)502745 人。

    宣德十年(435)502759 人。

    正统元年(43)52323998 人。

    正统二年(437)57903 人。

    正统三年(438)58482 人。

    正统四年(439)5740390 人。

    正统五年(440)58758 人。

    正统六年(44)5205290 人。

    正统七年(442)5394995 人。

    正统八年(443)52993882 人。

    正统九年(444)53550 人。

    正统十年(445)53773934 人。

    正统十一年(44)5374032 人。

    正统十二年(447)53949787 人。

    正统十三年(448)53534498 人。

    正统十四年(449)537070 人。

    景泰元年(450)53403954 人。

    景泰二年(45)53433830 人。

    景泰三年(452)53507730 人。

    景泰四年(453)533940 人。

    景泰五年(454)5389 人。

    景泰六年(455)53807470 人。

    景泰七年(45)5372925 人。

    天顺元年(457)5433847 人。

    天顺二年(458)5420509 人。

    天顺三年(459)5370308 人。

    天顺四年(40)53747400 人。

    天顺五年(4)537480 人。

    天顺六年(42)54034 人。

    天顺七年(43)5370250 人。

    天顺八年(44)0499330 人。

    成化元年(45)0472540 人。

    成化二年(4)053724 人。

    成化三年(47)59929455 人。

    成化四年(48)5850 人。

    成化五年(49)727584 人。

    成化六年(470)8984 人。

    成化七年(47)89945 人。

    成化八年(472)82232 人。

    成化九年(473)823480 人。

    成化十年(474)85280 人。

    成化十一年(475)85289 人。

    成化十二年(47)85328 人。

    成化十三年(477)85358 人。

    成化十四年(478)83298 人。

    成化十五年(479)785032 人。

    成化十六年(480)245993 人。

    成化十七年(48)2457997 人。

    成化十八年(482)245277 人。

    成化十九年(483)245280 人。

    成化二十年(484)2885829 人。

    成化二十一年(485)2885930 人。

    成化二十二年(48)544280 人。

    成化二十三年(487)5020734 人。

    弘治元年(488)50207934 人。

    弘治二年(489)5030279 人。

    弘治三年(490)50307843 人。

    弘治四年(49)5050335 人。

    弘治五年(492)5050325 人。

    弘治六年(493)505395 人。

    弘治七年(494)5049 人。

    弘治八年(495)5078953 人。

    弘治九年(49)50727539 人。

    弘治十年(497)50758 人。

    弘治十一年(498)50855375 人。

    弘治十二年(499)5082758 人。

    弘治十三年(500)50858937 人。

    弘治十四年(50)5089523 人。

    弘治十五年(502)5090872 人。

    弘治十六年(503)5098289 人。

    弘治十七年(504)055835 人。

    弘治十八年(505)5999822 人。

    正德元年(50)4802050 人。

    正德二年(507)559080 人。

    正德三年(508)59425208 人。

    正德四年(509)595445 人。

    正德五年(50)59499759 人。

    正德六年(5)04435 人。

    正德七年(52)0590309 人。

    正德八年(53)3284203 人。

    正德九年(54)223324 人。

    《大明会典》记为532858 人。

    《后湖志》卷二《黄册户口》记为4375 人。

    正德十年(55)2573730 人。

    正德十一年(5)257373 人。

    正德十二年(57)22780 人。

    正德十三年(58)24295 人。

    正德十四年(59)29582 人。

    正德十五年(520)00220 人。

    嘉靖元年(522)92982 人。

    嘉靖十一年(532)72993 人。

    嘉靖二十一年(542)340252 人②。

    嘉靖三十一年(552)334407 人。

    嘉靖四十一年(52)354248 人。

    隆庆元年(57)253749 人。

    隆庆二年(58)253749 人。

    隆庆三年(59)253749 人。

    隆庆四年(570)253749 人。

    隆庆五年(57)253749 人。

    万历三十年(02)5355050 人。

    泰昌元年(20)555459 人。

    天启元年(2)555459 人。

    天启三年(23)555459 人。

    天启五年(25)555459.5(口半)。

    天启六年(2)555459.5(口半)。

    从上列《明实录》一组变化无常的数字中,可以明白看出,明朝官府的人口统计存在着诸多问题。

    其一、有头无尾。按照明朝祖宗定下的制度天下户口,“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而上列数字表明,从建文四年(402)至天启六年(2)的224 年中,通过《明实录》显示出来的、有户口统计数字的只有3 次(年)。其中,永乐、洪熙、宣德、正统、景泰、天顺、成化、弘治、泰昌九朝最为完整,年年都有统计数字。建文缺三年;正德缺一年;嘉靖朝计四十五年,仅有四次,缺四十一年;隆庆缺一年;万历朝计四十八年,仅有一次,缺四十七年;天启缺三年。从建文朝到天启朝共有九十六年没有户口数字,不知是有司没有进行统计,还是《明实录》没有登记。但它至少说明明朝的户口统计制度,从嘉靖朝开始已经遭到严重破坏,不像当初那样为人重视。

    还有,按规定户口之数载诸“赋役黄册”,“赋役黄册”始造于洪武十四年(38)。尔后,“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即每十年造一次。据此,从洪武二十四年至崇祯十七年( 44),则攒造黄册之年应为洪武二十② 《后湖志》卷二《黄册户口》记为253095 人。

    四年(39)、建文三年(40)、永乐九年(4)、永乐十九年(42)宣德六年(43)、正统六年(44)、景泰二年(45)、天顺五年(4)、成化七年(47)、成化十七年(48)、弘治四年(49)、弘治十四年(50)、正德六年(5)、正德十六年(52)、嘉靖十年(53)。嘉靖二十年(54)、嘉靖三十年(55)、嘉靖四十年(5)、隆庆五年(57)、万历九年(58)、万历十九年(59)、万历二十九年(0)、万历三十九年()、天启元年(2)、崇祯四年(3)、崇祯十四年(4)。但在《明实录》里,从建文朝到天启朝,建文三年、正德十六年都没有记载户口统计数字;嘉靖朝只有四年有户口统计数字,而且皆非为造黄册之年;隆庆六年(572)也没有户口统计数字(此年非造黄册之年);万历朝只有一年有户口统计数字,但亦非造黄册之年;天启二、四、七年也未见有户口数字(皆非为造黄册之年)。这也同样足以说明到了明代中后期,随着整个社会风气的变化,人们的法制观念已经渐渐淡薄,祖制的威严已经遭到蔑视,再也不是按原来规定的时间,每十年都必须“更定其册”了。其二,人口数越来越少。在《明实录》记载的3 个人口数据中,人口数最多的一年是成化十五年(479),计为785032 人;最少的是正德元年(50),仅为4802050 人。短短二十七年间,减少25048082 人,少了三分之一以上。在其余的34 个数据中,00 余万者;500 余万者2;300余万者4;200 多万者7;00 多万者3;000 万左右者7;5900 多万者5;5700 多万者;500 余万者3;5500 余万者;5400 多万者4;530O 多万者8;5200 余万者9;500 多万者25;5000 多万者24。其中,5000 至5300 多万者计7 个,5400 至5900 多万者4 个,两项计90 个。可见,绝大多数都低于开国洪武朝的三个人口统计数字。经过200 多年的长期发展,经济又比较发达,文化颇为繁荣,在此期间也没有发生全国性的灭绝人口的大规模战争,社会秩序总的说来比较平静,人口数量反而出现如此大起大落,总的趋于下降的态势,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怪事。对此,《明史》的作者引用周忱的话说“户口所以减者,周忱谓‘投倚于豪门,或冒匠窜两京,或冒引贾四方,举家舟居,莫可踪迹也。’”周忱此言出自其宣德七年(432)所撰之《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时间上指宣德七年以前;空间上主要限于江南一带。不能用它说明全国的人口变化现象,更不能以此解释有明一代人口越来越少的根本原因。其症结恐怕主要仍在于人口统计混乱、失实。

    其三,变化无常。从列朝看,人口数量较多,且变动不甚激烈者,在永乐以后唯有成化一朝。其次,正德、隆庆二朝,亦大多数在000 余万人左右。人口较少,但相对稳定者有永乐(只有永乐元年为598337 人、永乐十年为537733 人)、宣德、弘治、天启四朝,均只有5000 万至500 余万人左右。从整个升降走势看,呈波浪形状态自永乐、宣德至正统中叶,大多数只有500 多万人;由正统中叶开始逐渐回升,迄成化末年达到高峰,增长为200 多万人,成化十五年高达700 多万人,成为明代人口最多的一年;从弘治朝开始,又忽然大幅度跌落为5000 余万人左右,弘治末年起再度迅速回升为000 余万人;及正德、嘉靖、隆庆稍增为200 余万至300余万之间;天启时再度回落到500 余万左右。成化朝是明代流民现象最为严重的时期,而明朝官府统计到的人口数却最多。这种变化无章可循,叫人百思不得其解。

    《明史·食货志》的作者,引明人王世贞的话说“太祖当兵燹之后,户口顾极盛。其后,承平日久,反不及焉。靖难兵起,淮以北鞠为茂草,其时民数反增于前。后乃递减,至天顺间为最衰。成、弘继盛,正德以后又减。”将这段话,与前列数字对照一下,可以发现不少问题。一是靖难兵起“民数反增于前”不全面、不准确。洪武朝三次的人口统计数字不仅多于建文四年的53002 人,而且大大超过永乐二年至九年、十一年至二十二年的5000余万至5200 余万之间(只有永乐元年、十年两次超过洪武年间)。二是“至天顺间为最衰”,更与事实不符。天顺朝计八年,元年、二年、六年均为5400余万人,三年至五年为5300 余万人,七年为500 余万人,八年为000 余万人,均多于宣德朝和正统朝的5000 余万至5300 余万左右,与正统中叶以后至景泰末年基本持平。三是“成、弘继盛”之说欠妥。成化时,确实兴盛。而弘治时从统计数看,非但未能兴盛起来,反而大幅度下降为5000 余万人左右,成为明代人口数量最少的时期之一。四是“正德以后又减”亦有误。除正德元年的4802050 人之外,自正德二年起升为559080 人,三年以后不断上升,从59425208 人升至3284203 人,直到隆庆朝仍保持在200 余万人以上,与成化时一样,同为明代人口数量较多的时期之一。万历以后才再度减少。

    其四,连年照抄。照抄,亦称“抄旧”。所谓“抄旧”,顾名思义,就是每逢大造新册时,将旧册的数字,原封不动地抄入新册。在户口统计方面,“抄旧”现象最为典型的,当数隆庆、天启二朝。隆庆自元年至五年,年年都是为户0008805、为口253749。天启计七年,有户口统计数字的有元年、三年、五年、六年四年。在这四年中,每一年均是为户983542、为口555459。如果说有什么不同,那就是天启五年与六年比元年和三年每年都多出半口。所谓“五分丁”。著名明史专家王毓铨对此评论说“一户未增,一户未减。一人未生,一人未死。如或有生有死,则死生口数不多不少正相当。这好像是不可能的怪事,但在官场中这却是典型的惯行故事”②。户口兴衰,取决于社会经济与政治形势。在上述种种弊病中,最为突出的是变化无常,毫无规律可寻,以致不可能从户口数量的增减变动中,透视出经济与政治形势的变化。说得明白一点,就是这种统计数据问题太多,不足为信。明朝官府户口统计中所存在的这些弊病,不是一时一地的问题,而 天启朝的户口数字,实为抄自泰昌元年(20)。

    ② 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989 年第3、4 期。是“天下之通弊”。朝廷的统计数字是这样,地方司、府、州、县编造的册籍也是如此。对于产生这种弊病的根源,必须从当时的封建剥削制度和官僚主义恶习中去寻找。由于封建剥削制度的存在,必然驱使官绅、地主疯狂追求财货,掠夺土地,奴役人民。同时为了减轻自家的赋役负担,利用权势,有意隐瞒丁口,逃避户口统计。那些无权无势的广大贫苦农民,则因为承受不了沉重的赋役剥削,而不断逃亡,飘泊四方,使官府难以准确地进行户口统计。至于官僚主义恶习对户口统计的危害,更是明显可见。从明初开始,最高统治者为了保证赋役征调,一再强调天下丁口、田土“务不失原额”。其实皇帝所关心的只是赋税和徭役“不失原额”,税粮不得减少,劳役必须按时完成。而对于户口统计数究竟增减多少,他并不怎么感兴趣。那些官吏,由于利益的驱动,为了安身立命,保住自己的地位和权益,为求得田土、户口之数“不失原额”,对于田土和户口统计一般都是应付差事,很少认真办理。有的为“避耗减之名,而开除不列”,失额的不除,新增的不加,不管它是否准确。有的干脆照抄“原额”,“大抵足旧数而止”。有的只求纸上的数字,不问实际情况。有的视统计造册为具文,“随时捏算”,胡编乱造,因循苟且,徒事虚文。有的甚至营私舞弊、嫁祸于人。所以,明人说赋役黄册是“在册不过纸上之捏,在户尤为空中之影”,不实、不准。名为黄册,实为“伪册”,根本靠不住。总之,是“有司之造册与户科、户部之稽查,皆仅儿戏耳”。

    “户口之数,增减不一”,时有变化。这是客观事实。但是,由于明朝官府视户口统计为“儿戏”,混乱不堪,致使有明一代的户口之数,已经不是一般的差错,而是绝大多数令人难以置信。前引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一文,在谈到如何看待明朝官府的户口统计数字时,有一段非常深刻、精辟的分析第一,“就一般情况说,《明实录》和明朝史书里的官府户口数字,不可为据”;第二,“明初立法严猛,一般人不敢轻易犯法脱漏户口。《明史》谓‘户口增减,由于政令张弛’。明朝和其他各朝一样,政令都是先张后弛。政令张时,隐漏可能不会太多,官府户口数字或与实际大致相符”;第三,“遇有认真办事的知府、知县,他们编造的户口数字就比较可信。认真的知府如况钟,认真的知县如桂萼、海瑞、叶春及、沈榜等。可惜的是像他们那样的认真办事的地方官为数极少”。

    王毓铨的意见,尖锐而中肯,把明朝官府户口统计的问题,以及后人在研究明朝户口之数时应持的态度,说得明明白白。据此,我们以为在考察明代户口之数的时候,应结合经济政治形势变化的大背景,利用现存的某些户口统计资料,以明初立法严猛的洪武朝的户口数为基础,以人口密度最大的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十八《户口登耗之异》。

    江南为重点,从宏观上加以把握。

    明代人口数据的比较研究洪武朝官府统计的人口之数(户数暂不予考虑),现存的数字有下列三个洪武十四年(38)59873305 人;洪武二十四年(39)57745 人②;洪武二十六年(393)054582 人③。

    万历《大明会典》与《明史·食货志》所记明代人口的三个数字分别为洪武二十六年(393)054582 人;弘治四年(49)532858 人;万历六年(578)09285 人②。

    第一个数字,在《诸司职掌》、《大明会典》、《后湖志》里,都同时记有各省直的细数,可与总数互相验证。第二、三两个数字,只有《大明会典》一书记有各省直的细数。

    以上两组数字,显然都有问题。

    先看,第一组洪武朝的三个数字。

    洪武朝三个数字的统计范围,十四年为南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以及浙江、山西、陕西、河南、广西、山东、北平、四川、江西、湖广、广东、福建等十二布政司(省)。二十四年、二十六年增加云南省。云南人口少(二十四年为354797 人, 二十六年降为259270 人),于全局影响不大。另外,经验算洪武十四年的人口数,各省直细数之和比总数少40000 人;二十四年,则比总数多出49754 人;二十六年,又比总数少2009 人。值得注意的,是洪武二十四年的人口数。

    从洪武十四年到洪武二十四年的十年间,全国人口减少3098744 人,且南方除四川省增加0339 人外,其余各省均出现负增长,具体如下南直—7929 人;浙江—888598 人;江西—8287 人;湖广—505 人;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本年和二十四年,同时记有各省直细数。

    ②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

    ③ 《诸司职掌·户部职掌》。《后湖志》卷二《黄册户口》所记相同,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口总数》亦同。

    是年人口数,《明实录》记为5050335 人,两者相差2777802 人。

    ② 是年人口数,未见《明实录》有记载。

    广东—59023 人;广西—737 人;福建—5480 人。

    以上七省计减少403937 人。

    与南方相反,该年北方各省人口数全部呈正增长,具体如下山西+382983 人;陕西+334805 人;河南+25904 人;山东+475828 人;北平+87492 人;以上五省计增加49702 人。

    洪武二十四年,北方各省人口增加是有道理的。因为经过移民垦荒和军队屯田,耕地增加了,农民的生活状况有了改善,死亡率会有所降低,出生率必有所增长。而南方各省人口全面下降,则是不可理喻的。因为南方同样开展移民垦荒,发展生产;明太祖打击江南豪强地主,整治欺隐丁粮、转嫁赋役,扶持贫困;减低江南重租官田的租额等,这些都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再说,当时移民也没有移到北方各省的,江南苏、松诸府,广东等处都是移到南直临濠、泗州、南京等地。另外,从洪武元年到五年还将大批边民和故元官吏将士移入南京。所以,到洪武二十四年,南方的人口无论如何应与北方一样大量增加,而不该是大量减少。

    洪武二十六年,全国人口总数上升,当是比较可信的,不可信的是北方各省以及四川、云南的人口数这一年全面下降。

    与洪武二十四年相比,这一年南方各省(除四川减少0087 人、云南减少95527 人)的人口全部增加,具体为南直+74028 人;浙江+825927 人;江西+8287 人;湖广+0755 人;广东+428 人;广西+909 人;福建+2332 人。

    以上七省计增5077793 人。

    北方各省下降的情况,分别为山西—3430 人;陕西—7323 人;河南—94449 人;山东—47 人;北平—54300 人。

    以上五省总计减少872782 人。

    明太祖立法严猛,到了洪武二十六年明初四大案(空印案、郭桓案、胡惟庸案、蓝玉案)已基本结束,各项典章制度亦基本建立,法制颇为健全;《大明律》、《大诰》等法令,即将公市施行;国家机关工作开始规范,颁行《诸司职掌》;经济立法方面,赋役黄册、鱼鳞图册,均已实施;移民垦荒、军队屯田、兴修水利等项工作全面展开。总之,整个社会经济已开始由恢复阶段转入发展时期。因此,无论南方还是北方,人口肯定出现增长。例如,云南于洪武十五年(382)平定以后,即不断移入不少居民(不算屯军),迄洪武二十六年,人口岂能减少。北方山西等五省移民人数最多,但都是在这五省之内移动,并没有移到南方地区的(从总体上说)。所以,可以明确地说,到了洪武二十六年北方各省的人口也不应呈下降趋势。有人说,明初的人口升降是控制与反控制斗争的结果。这种解释似乎缺乏说服力。何以洪武二十四年只有南方各省全都进行反控制,而四川及北方各省皆没有反控制?洪武二十六年则倒过来,南方各省不进行反控制,四川、云南及北方各省又不约而同进行反控制?在赋役黄册颁行的第二年,洪武十五年户部官曾向皇上奏曰“天下郡县所进赋役黄册,丁粮之数,类多错误。”如果说是黄册本身有问题,为何洪武二十四年南方各省的人口数都减少而北方各省都增加,洪武二十六年又整个变了样,北方各省皆减少而南方各省均增加?所以,这个问题尚须进一步研究。

    根据洪武朝的政治、法律以及经济恢复发展情况,我们以为可以对当时南北方人口增长问题作出一种最保守的推测,即洪武二十四年南方的人口,无论如何也不会少于洪武十四年;洪武二十六年北方的人口,无论如何不会低于洪武二十四年。

    若依此推测,则洪武二十四年和洪武二十六年南北各省的人口总和,应分别为洪武二十四年 59873305(十四年总数)+ 49702(北方山西五省新增数)+0339(四川新增数)+ 354797(云南新计入人口数)= 828253人。

    洪武二十六年828253(二十四年总数)+5077793(南直等七省新增数)=9004 人。

    以上两年全国人口数的推测,肯定不会超出实有人口数,因为第一,南直等七省人口基数大。洪武二十六年比二十四年增加5077793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四。

    据《明太祖实录》、《诸司职掌》、《大明会典》、《后湖志》的有关资料,南直、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福建等七省,洪武十四年计为4284230 人、二十四年为3823893 人、二十六年为433598人;四川、云南两省,洪武二十四年计为92245 人、二十六年为72048 人;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北直等五省,洪武十四年计为559 人、二十四年为37 人、二十六年为5483709 人。人。两年间平均每年增加253889 人,似乎偏大得多,是不可能的。但若与洪武十四年南直等七省计为4284230 人相比,则十二年间亦仅增加47385人。

    第二,北方山西等五省,洪武二十四年比十四年增加49702 人,平均每省在十年内只增加299402 人,也肯定不会超过实际的增长数。

    当然,不能以这些推测作为统计依据。所以,我们还必须回过来,以官府提供的人口统计数字作为依据,探讨一下当时朝廷所能控制的人口数。洪武朝为明朝建国之初,明太祖立法严明,有令必行,官民多畏法,人口欺隐之数相对少些。洪武十四年为明朝第一次大造赋役黄册之年,也是明朝第一次出现官府统计的全国人口数字。

    虽然这个数字有不少问题,但总的说来还是比较合乎实际的。按照官府的统计,洪武十四年为59873305 人,洪武二十六年为054582 人,年增长率为0.093%。从洪武朝到万历初,社会生产虽有波动,但总的是不断向前发展,又没有发生绝灭人口的全国性大规模军事战争。据此,可以在承认这些基本事实的前提下,以洪武十四年的人口数为基数,以洪武十四年到二十六年的年增长率0.093%作为以后历年增长率的标准,对万历六年全国人口数作出估计。自洪武十四年迄万历六年计97 年。则万历六年的人口数如下式59873305×(+0.093%)97=7905705(人),比万历《大明会典》所记多22849 人。

    自然,必须明确这个数字仅是朝廷所能控制的人口数字,而非实际人口数字。

    以下,再看第二组内明代中后期全国人口的两个官方数字。

    弘治四年的数字,最令人怀疑。

    万历六年的数字,亦不无问题。

    南方各省,在有明一代自始至终是人口最为稠密之区。这个地区人口增减,对全国人口数量影响最大。因此是探析明代人口变化的重点所在。

    为了便于检讨,兹将南直等七省弘治四年和万历六年的人口升降走势,分别表列于后(一)弘治四年南直等七省人口变动表弘治四年人口数较洪武十四年增减较洪武二十四年增减较洪武二十六年增减南直798358 - 2257484 - 2078355 - 2752383浙江5.05843 - 5244395 - 3355797 - 58724(续表)

    弘治四年人口数较洪武十四年增减较洪武二十四年增减较洪武二十六年增减江西549800 - 24328 - 0580 - 24328湖广37874 - 835 - 309 - 92094广东87384 - 3545 - 74335 - 905广西7274 + 2335 + 284272 + 9303福建2000 - 73490 - 87384 - 8074合计29220593 - 32537 - 90700 - 4095393(二)万历六年南直等七省人口变动表万历六年人口数较弘治四年增减南直0024 + 2923浙江553005 - 52838江西585902 - 90774湖广4398780 + 70广东204055 + 22327广西879 - 490095福建738793 - 3727合计30979079 + 75848从洪武二十六年至弘治四年总计98 年。按《诸司职掌》、《大明会典》、《后湖志》的记载,全国在籍人口减少72454 人。如按《明孝宗实录》卷五八的记录,则减额更多,达到004245 人。弘治四年人口数字如此锐减,与当时的社会形势是很不协调的。如前所说,成化时农民大量逃亡,流民蜂起,全国人口统计数字仍绝大多数在200 万以上。而到了弘治年,流民大潮已经结束,成千上万的流民纷纷还乡复业或随地附籍,仅湖广荆襄山区这类人就有上百万。这些还乡复业者或随地附籍者,户口自然在官府的控制与统计之列。再说,明中叶几次规模较大的农民起义亦已经成为历史,社会秩序渐趋稳定,南方经济开始迅速发展,华北农村的经济面貌也大为改观。何以随着皇位易主,明宪宗死,明孝宗即位,全国人口统计数字也马上跟着骤减千万左右。南直等七省的人口数问题更大。

    自洪武至弘治,南方经济日趋繁荣,江南苏、松诸府这个人口最密集的财赋之区,发展尤其迅速。而上列表一显示,弘治四年南直等七省除广西之外,其余六省人口皆大为减少。最严重的是浙江,竟然比洪武十四年减少49.8%,比洪武二十四年减少38.8%,比洪武二十六年减少49.4%。其次是福建,分别减少45%、3%、4%。

    从万历元年起,大学士张居正为内阁首辅。张居正为政,执法严猛,讲求富国强兵,凡事务实,进行政治经济改革,非常重视赋役管理和户口问题。而由表二可见,弘治四年到万历六年的八十七年间,按官府的统计数字,全国人口增加7498 人。内中,南直等七省通算只增加75848 人,约占全国新增数的23%。这种增长速度,不仅与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相称,而且与其原来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也大为逊色。按官府的人口统计,洪武十四年南直等七省计为4284230 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5%;洪武二十四年计为3823894 人,占全国的7.4%;洪武二十六年计为433598 人,亦占全国的7.5%。即使到了弘治四年,共计为29220593 人,仍占全国的54.8%。就是到了万历六年的30979079 人,其人口数仍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为何其新增数仅占全国新增数的23%?难道是其出生率比北方各省低,或者其死亡率比北方各省高?南直等省除嘉靖中一度遭受“倭患”之苦外,其他条件均大大优于北方地区。人口减于洪武年,实属反常。

    因此,对于万历六年南直等七省的人口数,还得根据洪武年间的人口数进行估算。

    按照官方统计的人口数字,洪武二十六年南直等七省计为433598 人,比洪武十四年的4284230 人增加47385 人,年增长率为0.092%,恰与前面洪武十四年至二十六年全国人口的年增长率大致相同。现在仍然采用全国人口的估算方法,以洪武十四年4284230 人为基数,以0.092%的增长率为其以后历年的增长率。由洪武十四年迄万历六年计97 年。则万历六年南直等七省人口数,可如下式估算4284230×(+0.092%)97=5350704(人)。

    比《大明会典》统计的30979079 人,多出203725 人。

    最后,再检索一下官府统计的北方山西等五省以及四川、云南、贵州明代中后期人口变动走向。此八省,弘治四年计为2405854 人,万历六年为298572 人。八十七年间,共增加575798 人。据《明太祖实录》卷一四○的记载,洪武十四年山西计4030454 人、陕西255000 人、河南89087 人、山东5975 人、北平893403 人、四川4555 人。六省合计为3274人。洪武二十六年这六省合计为950487 人,比洪武十四年增加3833 人,年增长率为0.%。由于云南洪武十四年无人口统计数,而贵州则直到永乐以后始有人口统计数。况且这两个省人口少,于大局关系不大。为了与前面的估计方法保持一致,这里仍以3274 人作为洪武十四年四川、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北平六省的人口基数,以0.%为其以后历年的增长率。由洪武十四年迄万历六年计97 年。则万历六年四川、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北京人口总数,当如下式3274×(+0. %)97=22789208(人)

    比《大明会典》所记少5258890 人。

    万历六年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福建七省的人口数 以《大明会典》为准,因其备载各省直细数。

    为5350704 人,四川、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北京的人口数为22789208人,两项合计为743992 人。如再加上万历六年云南4792 人、贵州290972 人,总计为7590757 人。则比万历《大明会典》所记的09285人,多出524720 人。这是采取南北分别估计的结果。这个结果与上述进行全国统一估计的792308 人,只相差398448 人。如果考虑到洪武十四年全国人口基数没有云、贵两省人口的因素,则相差就更小了。

    第四章赋役制度第一节明初赋役制度的重建以鱼鳞册为经,黄册为纬的赋役制度明初的赋役制度是建立在皇帝对全国的土地和人民私人占有的经济基础之上。一方面,皇帝是全国人民的大宗主,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在社会各阶级、阶层间居有支配地位,全国人民都要被皇帝编制在户籍册中成为其编户民(役户),除皇室、勋臣、国戚及少数钦赐优免者外,无不被分拨承担徭役,为皇帝纳粮当差。百司臣僚、地方庶尹替皇帝经管土地、牧养百姓、管理国家,听候皇帝差遣,是纲纪之仆,故官亦役也。另一方面,皇帝又是全国最大的地主,天下所有的土地都是户役田。无论是原报抄籍的事产、祖遗田宅,抑或是无地人户被拨与开垦的临近空闲地、移徙宽乡时垦种的田地,以及自认自报经官府批准的荒地,它们的被授予或被允许管业,都是以役户必须执行其本等差役为前提的。户役田具有主人的身份,有田即有役,种什么田当什么差。并且户役田不得自由买卖,土地买卖必须严格税粮的推收过割手续。这样就形成土是王土,民是王民,“占由于民,则入赋于君,制也”的封建逻辑,无论输赋纳粮或当差承役,都是编户民的封建义务,是封建的贡或役。故而朱元璋告诫其臣民“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②“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封建政权的基础是土地和人民。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人民是从事生产的劳动者,只有使生产资料和劳动结合起来,然后才能产生满足郡国所需的赋役。另外,民有常产则有恒心,只有使百姓拥有生生之具的衣食之资——田宅,他们才能安居乐业,为王输赋当差,进而达到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治平境界。雄才大略的朱元璋精于治道,自然明白此理,他在继承宋元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创造鱼鳞图册和黄册制度,将全国的土地和人民编管起来,并使民附著于土,为其纳粮当差。鱼鳞图册即田地之图,它是针对“元季丧乱,版籍多亡,国赋无准”③的混乱局面,为切实掌握各地耕田数字以杜绝隐田逃税而设立的。其编制程序为由朝廷派人或由地方官主持,逐田度量核实田亩,“图其田之方圆,次其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四至,编类为册”。“以图所绘状若鱼鳞,故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十三册《南阳府志·田赋》。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

    ③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号鱼鳞图册”④。朱元璋对鱼鳞图册的经理循序渐进,它萌芽于龙凤时期⑤,迄明立国,朱元璋多次遣使行天下,在全国各地进行核实田亩、攒造鱼鳞图册的试点,洪武二十年,鱼鳞图册编制完成,并在全国许多地区推广。与鱼鳞图册并行的是黄册,前者用于括地,后者用于括户。黄册的前身是户帖。“洪武三年,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及置户帖。”户帖备开籍贯、丁口、产业于上,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帖给于户。户帖既是户籍的根据,又是征收赋役的凭证。黄册是在户帖的基础上产生的。洪武十四年,朱元璋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其法各给户帖,备开籍贯丁产,有司岁加稽察,十年一造,造必审图,皆据户帖现额添减开除”②。册成为四本,“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③。黄册的主要内容有()用里甲将人民编管起来,使之附著于土,然后驱其力以供徭役。它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里甲既是户籍管理单位,又是佥编应承徭役的基层组织,还是民间自治机构。(2)黄册十年重新编定一次,曰大造。“黄册所载,人丁事产其经也,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其纬也。”④一百十户必须各自依照格式开写本户人丁事产,有司据之将人户分为上中下三等(并九则),以凭点差。明初的赋役制度正是以鱼鳞册为经,黄册为纬建立并发展起来的。“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⑤,黄册以户为主,详载各户的人丁与产业结合状况,凡属同一业户的坐落不同的土地皆登载在黄册中,官以此定户等,以户等征派徭役。鱼鳞册以土地为主,详载土地的形状、性质、等级及种类,凡属该地区内的所有土地状况皆可按图索骥。二者互补,相得益彰。“按图(鱼鳞图册)以稽荒熟,为某人现业,则田土不可隐;按册(黄册)以稽某家某户占田若干,坐落某处,则税不可逋。”从而保证了国家赋役的正常征派。

    “配户当差”

    在此基础上,朱元璋建立起配户当差的户役法制度,驱民之力以供役。

    ④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

    ⑤ 栾成显《龙凤时期朱元璋经理鱼鳞册考析》,《中国史研究》988 年第4 期。 《明太祖实录》卷五八;《正德会典》卷二○《户部五》。

    ② 万历《武进县志》卷三《钱谷一》。

    ③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④ 杨廉《后湖志序》,《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二一。

    ⑤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三。

    万历《武进县志·额赋》。

    户役法就是皇帝以户为编制单位,依封建国家的不同需要将全国的人户分编为若干不同的役种,为每一役种设立一役籍,驱使他们去承担各种差役。配户当差就是定户当差。其内容包括()役皆永充。皇家朝廷佥拨一定数量的人户去承当一定的差役,拨就的人户被编在同一册籍(版籍)里,那册籍里规定的差役就是那同一册籍人户共同的籍。籍就是役籍,通称户籍。男子十六岁成丁即须附籍供役,六十岁免役。役籍是世籍,父死子继,世代相承。《大明律》明确规定“人户以籍为定”,严禁“脱免及变乱版籍”、“诈冒脱免避重就轻”②。(2)役因籍役。编户民必须纳粮当差,配户当差的“配”即抑配,就是强制。不同役籍的役户所配给的徭役各不相同。如民户种田输租,军户守御供役,匠户只应造作,灶户煮海制盐,马户牧养军马,牛户畜牧官牛等等,专户专役。明代的正役(办纳粮草)和杂泛差役(均徭、丁田之役、上命非时的杂役)佥拨征派时,不同役籍的人户其应承情况各异,如民户正役和杂役全都要承当;而马户、牛户、陵户、坟户、坛户、站户等却正杂二役全免,俾其全力以供本职遣差;其他役户则一律应承当正役,杂泛差役量予优免。(3)役有役田。役户的职责是备驱使,供力役。役使者欲役民之力就必须先制民之产,赋予其“生生之具”,以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于是便出现户役田。户役田就是当差地,入什么籍当什么差,种什么田。民户种民田、民地,当民差;军户种军田、军地,当军差;匠户种匠田、匠地,当匠差;灶户种灶田、灶地,当灶差。因为户役田的赋予或授给以役户执行其本等差役为前提,某一役户的户役田便与该役户的本分(役籍)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从而也就具有了该役户本等差役的负担。役皆永充,籍不得改,各色役户的田土也不许脱役而买卖。民田虽然可以买卖,但民田上的民差于买卖之际必须明白推收过割,务以不损失该项田土向朝廷办纳的赋役原额为前提。重役户的重役田,如军田、灶田、匠田等不许买卖,以防止当差役户丧失应役的条件。而且为使维持该差役的田土不失原额,重役户还不许分家析产、将户下子弟过房别人、入赘做轻役户的女婿。(4)以户供丁。配户当差的户役法是以家族为供丁单位、供役单位、责任单位,这对朝廷含有如下效益以户出丁,丁不离户;以户供丁,丁赖其户;以户养丁,子孙相承。以军户供军差为例军丁按户征发,应役军户必须户出一丁赴指定卫所当兵应役,该役丁即为正军。正军的军装、盘费、马匹皆为自备。除正军外,每一军户还得出余丁一名,随同正军到卫,在营生理,佐助正军,供给军装。军户户下还得保留一丁以供给在营正军。军户户下还必须预备一丁为继丁,倘若遇正军事故逃亡,则由清军御史到役户户丁的原贯户下勾解继丁应当。所以帝王役使的不仅仅是应役正军一名丁身,而是役使着其户下的全部家人的劳动和事产。故有“一军出则一家敝”之谚。而且一旦帝王佥配某些户应当某一差,他便可永享该役户役丁的无偿劳动及其户下的② 《大明律·户律》。

    无偿劳动。

小提示:按 回车[Enter]键 返回 中国通史最新章节书目,按(键盘左键) 返回上一章, 按 (键盘右键)→ 进入下一章。

手机上阅读中国通史:http://m.feishuwx.net/zgts/

您的支持,就是我们最大的动力。小说阅读网,无弹窗小说网,小说免费阅读,TXT免费阅读,无需注册,无需积分!小说阅读网注册会员,就送书架!小说迷必备工具!
推荐阅读: 师兄说得对 大夏文圣 诛仙:从西游开始 翻身仙路 谪仙曲 仙剑侠录 问仙 踏仙屠魔 无忧江湖 长生觅
中国通史最新章节20